【文字解讀】《蚌埠市市轄區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22-09-01 10:02 來源: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瀏覽量: 【字體:   打印

一、背景和依據

為進一步解決“難安置”問題,滿足被征收人實現自行選購房屋安置,減少房屋征收矛盾,根據《蚌埠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市政府26號令)、《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蚌埠市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的通知》(蚌政〔2013〕38號)等規定,起草了《蚌埠市市轄區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

二、總體考慮

《實施意見》以現行征收補償政策標準為基礎,以被征收人自愿選擇為前提,以政府獎補方式為引導,鼓勵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方式實現自行購房安置。

三、起草過程

《實施意見》在充分調研,廣泛征求市人大、市政協和各區政府、市直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反復討論、修改和完善,提請市十七屆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2022年9月1日正式實施。

四、目標和意義

實施房票安置目標和意義在于減少政府安置房建設體量,降低安置房戶型誤差矛盾,縮短被征收人臨時過渡周期,提高新建小區品質,滿足被征收人對安置房的多樣化需求,提升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滿意度,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五、主要措施

1、明確了房票金額

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房票總金額即為貨幣化補償補助總金額,具體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金、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1次搬遷費、6個月臨時安置費或停業損失費、貨幣補償補助費、搬遷獎勵費等。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房票總金額包括安置房貨幣化金額、安置面積以外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款、裝修及附屬物補償費、1次搬遷費、6個月過渡費或停業停產損失補助、搬遷獎勵費等。

2、實施獎補政策

對選擇房票安置的被征收人,由房票出具單位支付其房票安置獎勵。獎勵標準:所購房屋價格大于房票總金額的,按照房票總金額5%計算;所購房屋價格小于房票總金額的,按照所購房屋價格5%計算。

對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符合獨立計戶45平方米以下的小戶型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的,由房票簽發單位另行給予小戶型購房補貼。補貼標準=(45平方米-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積)×10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年內,未在我市市轄區持房票購買房屋的,視為自動放棄上述獎勵和補貼。

3、界定了適用范圍

一是在區域范圍上,考慮到市區和所轄縣區的經濟差異,《實施意見》只適用于本市市轄區范圍,市轄三縣可參照本意見另行制定本縣房票安置實施意見。

二是在房屋征收項目性質上,《實施意見》既適用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適用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

三是在時間上,《實施意見》適用于今后新啟動的房屋征收項目;對以前已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但未落實安置房建設的征收項目,經轄區政府同意后,被征收人也可申請轉辦房票安置。

4、便利房票安置群眾的其他措施

一是被征收人持房票所購房屋可以為住宅,也可以為非住宅;可以購買一手房,也可以購買二手房;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購房,也可以以其配偶、直系親屬的名義購房。上述情形均可按規定享受房票安置獎勵和小戶型補貼。

二是蚌埠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已為被征收人制定了房票購房公積金貸款的便捷措施;一手房的房屋出售人可為申請商業貸款購房的被征收人臨時周轉首付款。

三是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了“蚌埠房票安置房源信息網”,形成網上房產超市,方便房票安置群眾自行選購一手房源,同時方便房屋出售人核實房票的真實性。

四是被征收人持房票以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中列明的被征收人(含集體土地應安置人員)名義購買房屋的,所購房屋價值中不超出房票總額部分免交契稅。

五是房票安置意見施行后,被征收人在依然可以自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基礎上,又多了一種房票安置方式共其自行選擇。

六是被征收人持房票購房后結余部分或未購房屋的,均可向房票出具單位申請領取貨幣。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