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解讀】《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一、起草背景 《暫行辦法》于2011年4月1日施行,該文件對我市規范建筑垃圾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隨著我市城市建設的不斷加快,《暫行辦法》難以適應城市發展需要和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新要求。一是城市建設項目日益增多,城市建筑垃圾也在快速增長,但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綜合利用等設施建設卻未能與城市發展同步。二是裝飾裝修等零星建筑垃圾管理薄弱,產生、運輸單位職責不清,污染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現象時有發生。三是近幾年來,省市先后出臺大氣污染防治方面相關規定,在建筑施工、建筑垃圾運輸及堆放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暫行辦法》中缺少相關內容,難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要求。為盡快解決建筑垃圾管理的難點、盲點,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綜合處置利用,減少城區建筑垃圾污染,促進我市建筑垃圾市場穩定、有序發展,亟需對《暫行辦法》進行修改。 二、主要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依據《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裝飾裝修垃圾規范處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蚌政辦秘〔2016〕52號)等規范性文件,借鑒上海、合肥、連云港等城市經驗做法,結合我市目前建筑垃圾管理現狀,對《暫行辦法》的十九條進行了合并、增減,內容更加詳盡,更具操作性。 一是明確對建筑垃圾再生資源利用實行特許經營。 二是縮減審批時限。將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審批時限修改為3個工作日。 三是明確建筑垃圾產生單位、運輸單位義務。吸納了目前我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工作中已實行的相關制度、具體舉措,明確了產生單位和運輸單位的職責,增加了施工工地、外運作業及大氣污染預警時的管理要求。 四是刪除施工保證金規定。 五是增加裝修垃圾管理。明確裝修垃圾投放管理責任主體、投放要求等內容。 六是增加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管理。增加建筑垃圾消納場所、綜合利用設施設置規劃要求,區分管理主體,明確建設要求和管理規定。
為盡快解決建筑垃圾管理的難點、盲點,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綜合處置利用,減少城區建筑垃圾污染,促進我市建筑垃圾市場穩定、有序發展。
四、制定的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蚌埠市裝飾裝修垃圾規范處置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蚌政辦秘〔2016〕52號)等。
五、什么時間實施?
《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19日印發的《蚌埠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蚌埠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蚌政〔2011〕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