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讀】《蚌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修訂印發蚌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辦法的通知》政策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蚌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蚌政秘[2018] 153號)于2019年1月1日實施以來,在規范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保障城鄉居民基本醫療需求,提高城鄉居民健康水平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該辦法曾于2019年6月20日進行了修訂(蚌政秘[2019] 43號)。2019年5月16日省政府辦公廳出臺了《關于印發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政辦[2019]14號),要求各地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隨著機構改革職能調整和經濟社會發展,該辦法中的醫療保險費征繳、保障待遇、定點醫藥機構服務管理、基金的監督和管理等相關條款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要求,需要修訂完善。市醫療保障局根據基金測算情況,起草了《蚌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文件,經內部多次討論完善,并廣泛征求各縣、區和市直相關部門意見,經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蚌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辦法》。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蚌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辦法》具體包含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內容,規定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適用范圍、基本原則和統籌模式,明確基本醫療保險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基金管理、醫療保險的待遇.類型及基金最高支付限額、醫療機構管理、就醫管理和經辦管理等做出制度性規定。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做好《實施辦法》起草工作,深入開展了調研工作,因《蚌埠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試行)》(蚌政秘[2018] 153號)有效期為一年,現已過有效期,且部分內容不符合《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皖政辦[2019] 14號)文件精神,因此需對原辦法進行部分調整。起草了《實施辦法》初稿,在內部對方案進行了多次討論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實施辦法》,并形成《征求意見稿》,向相關部門征求意見,后經進一步修改完善,提請市政府同意后印發實施。
四、主要目標
《實施辦法》明確規定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實行全市統一覆蓋范圍、統一籌資政策、統一保障待遇、統一醫保目錄、統一定點管理和統一基金管理?;踞t療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分級管理,統收統支,實現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市級統籌。
五、主要任務
1.取消鄉鎮衛生院這個層級相應的住院保障待遇。根據《關于印發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政辦[2019] 14號)文件規定,普通住院按醫院級別不同,分別設置起付線和報銷比例,沒有鄉鎮衛生院這個層級,建議取消,與省文件保持一致。
2.調整市級、省級三級醫院住院起付線,由原700元、1000元分別提高到800元、1200 元。主要考慮發揮支付政策的杠桿作用,用經濟手段引導參保人員到基層醫療機構就醫,降低群眾就醫成本,促進看病難、看病貴問題解決。
六、創新舉措
1.規范異地就醫起付線標準。原城鄉居民轉往省內或省外住院治療的,起付線分別為2000元和2500元。擬調整按《關于印發安徽省統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保障待遇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皖政辦[2019] 14號)文件規定,異地就醫轉診轉院到省內住院的,根據醫院級別不同,按市內醫院級別起付線標準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個百分點;到省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2500元,報銷比例60%。調整后與省文件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大病保險報銷比例。為減輕參保人員患大病個人負擔,《實施辦法》中上調大病保險起付線10-20萬元段(含20萬元)報銷比例由75%提高到80%,20萬元以.上段報銷比例由80%提高到85%,保證城鄉居民參保人員不因患大病導致醫療保險待遇降低。
七、出臺重要意義
從市級層面統一城鄉居民醫保保障待遇,是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醫保制度的重要舉措。
一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及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保險制度,推動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
二是有利于打破城鄉地域、身份、政策限制,推動醫療機構因病施治,城鄉居民同病同保障。有利于宣傳、理解和執行醫保待遇政策。
三是有利于提高醫保統籌層次,增強基金抗風險能力,統一醫保信息系統平臺,推動醫保管理更加規范、經辦服務更加高效、醫療資源利用更加充分
八、解讀機關和解讀人
解讀機關:蚌埠市醫療保障局
解讀人:邵飛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52-7110680